《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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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承担着一国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为企业创造适宜发展的法治环境,是一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这也成为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基础性原因。享受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运营于国家所创造的投资环境下的企业,理所当然地要为此而负担相应的税收对价。同时,企业是一国重要的纳税主体,关涉我国所开征的大部分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是为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但由于其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实际上真正以企业所创造的财产来承担税负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少量的房产税等。作为平等竞争的主体,企业也即应平等的分摊政府为投资环境的建设,以及相应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所支出的成本,亦即税收负担。长期以来,在国家直接对企业征税、直接参与企业新增经济价值的重新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由于我国实行“双轨制”的立法,故形成内资、外资企业有别、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差别巨大的税收分摊模式,造成了国有企业、内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有鉴于此,我国从1994年开始着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以实现各类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作为基本的目标。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人大代表以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22票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无疑对我国实现企业的公平税收负担,取消企业间差异性的税收成本,构建平等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有着重大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规章为主体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承接与变革,保留了适应经济发展、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的制度,废除了造成企业间差异性税收待遇的条款和与新经济形势发展不相符合的税收征管规则,确立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新的征管实践的新制度,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反避税和纳税地点等方面实现了制度的创新。可以说,《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原企业所得税制度基础上的一次全新的立法,必将书写我国企业所得税领域法治化的新篇章。
    
    为了对以《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础的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作完整、翔实的阐述,分析新企业所得税制度构建的影响,让读者对新企业所得税制度既有概观性的认识,又有细致的理解,本书将分十八讲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解读。
    
    第一讲,“全球化与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本讲主要阐述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演进、改革的背景与面临的难题、改革的历程、立法的模式,以及立法经验。
    
    第二讲,“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本讲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第三讲,“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本讲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包括对财政收入)的整体影响。
    
    第四讲,“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本讲主要阐述统一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发展的影响。
    
    第五讲,“企业所得税法对吸引外资的影响”。本讲重点对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否影响外资进入中国,以及对我国整体投资环境的影响予以分析。
    
    第六讲,“企业所得税法与科技创新”。本讲主要剖析改革前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所采取的不同措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在这方面的制度创新,以及其实施效果。
    
    第七讲,“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本讲主要评价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制度,包括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以及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的引入及其意义,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
    
    第八讲,“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本讲主要评述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的考量因素,税率的确定过程,统一税率后的影响。
    
    第九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讲主要从应税所得理论、可税性理论和除外收入理论三个层面分析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的基本界定,再具体从不征税收入和费用扣除等方面讲解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讲,“企业的资产的税务处理”。本讲主要解释固定资产、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和存货等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第十一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本讲详细论述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二讲,“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本讲主要阐述我国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变化,现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及其所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讲,“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制度”。本讲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阐述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制度。国内方面主要解读纳税地点的确定、企业集团的纳税方式;国际方面主要解读跨国公司的税收管辖权在中国和投资者母国的划分。
    
    第十四讲,“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本讲主要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如纳税方式、纳税年度、纳税期间、汇算清缴等。
    
    第十五讲,“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的避免”。本讲主要解析企业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和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避免两个方面问题。
    
    第十六讲,“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制度”。本讲主要评介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确立的转让定价、预先定价、避免资本弱化、反避税地等制度,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内容,以及确立反避税制度的影响。
    
    第十七讲,“企业所得税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本讲主要讨论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适用如何实现衔接,如过渡期的问题、相关法律的清理和废止,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第十八讲,“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协调”。本讲主要研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如何适用、涉及旧法的部分如何修正和调整等问题。
    
    附录部分为“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照表”,将《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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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
专家介绍: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简称ITLA)主席,日中租税法研究会中方主席,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