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意在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来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并通过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全面、持续发展。在对国内外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与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开征环境保护税;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完善与环境税有关的税种及税收优惠政策;健全与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等等。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税收 法律制度构建
引言
当前,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面临着环境污染严重、生态遭受破坏的问题。治理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经济所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尽管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对环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生态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制止和制裁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仍在恶化。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税收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各国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所运用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环境税是各国将税收应用于环境保护的一种具体实践。环境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政府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能够有效调节和引导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得自然资源能够得到高效利用,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已开征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但是并未真正建立起一套系统而又行之有效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入中国并得到进一步发展之后,环境税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了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是,这些讨论要么局限于环境税制的设计本身而并未对环境税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之间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要么局限于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研究环境税收而忽视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探讨。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视角,从经济层面和法律层面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探求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环境税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关于课税依据的理论,西方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公需说、交换说、保险说、义务说、经济调节说。
现代西方国家课税的理论基础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主义成了西方经济理论核心。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现代西方经济学者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还需要税收,主要有两点。一是社会上存在着“公共物品”需要,二是西方社会的市场“机制失灵”。 环境税作为新兴的税种,具有税收的一般理论基础,即“公共物品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同时,环境税因与生态环境的紧密联系而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基础。
生态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而不是私人产品,它不具有排他性,但是却具有竞争性。因为公共资源可以对所有的人开放,但一个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会影响到其他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引起一定的外部效应。
外部性理论是开征环境税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它是由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提出的。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微观经济主体即居民或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微观经济主体所的利益或成本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外部性理论包括外部正效应(也叫外部经济)和负的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 依外部性理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环境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也称社会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为了克服“负的外部性”所带来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认为政府应当负责任地进行干预,把污染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从而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政府的干预行为来看,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可以采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而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保护环境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环境税的征收就成为克服环境问题负外部性的理想选择,“庇古税”由此应运而生。
此外,不仅生产领域存在负的外部性,而且消费领域也同样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一种消费品在消费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消极作用,而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没有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从而形成了消费领域中的外部不经济。要对消费领域的负外部性进行控制,就需要对造成污染的消费者征收环境税,使消费行为的负外部性内部化。
庇古作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和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最早将外部性理论应用于税收法律制度中,他在从生产上论证国民收入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越大的命题时,提出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的理论:如果第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而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就意味着资源的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如果单靠市场机制达不到这一点,国家就应采取征税的方式加以调节,这就是“庇古税”的基本原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不仅具有了国际性,而且具有了代际性。一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会以各种形式向别国扩散。更为严峻的是,当代人的某些看似能够避免当代环境污染或促进目前经济发展的行为有可能在后代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从而对后代造成了外部成本。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第一次以联合国大会宣言的形式确立了人类环境与发展的基本战略——可持续发展。随后,我国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白皮书》中,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对策。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其核心思想就是使经济、环境、资源、人口、社会和科技等相互协调、持续不断地发展,既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到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从而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统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保护好我们的环境。此时,环境税收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来促使环境污染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减少或抑制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控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另一方面,政府征收环境税,增加了财政收入,使得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绿化中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提供可以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环境质量。
二、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类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环境税”的独立税类,但是已经确立了与环境税有关的一些税种,其中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1.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我国境内开采法定的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矿产品和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资源税属于级差收入税而非一般资源税,因为该税种征收的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而非对资源开发的引导和监督,变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城镇
专家简介 张怡,女,1956年12月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兼职:现任世界税法研究会(ITLA)理事;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税务学会理事。曾任四川省政府国有大型企业资产重组专家组成员;四川省内数家国有大型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培训中心、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特聘教授;四川省社科院特聘研究员;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四川省委党校客座教授;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海南省经济法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海口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教学与研究方向:经济法部门法学、财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法律经济分析、破产法学。 近 年 获 得 的 科 研 奖及 其 他 荣 誉 18 项,主 要 有:《企业破产制度重塑》(个人专著)2003年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财经专业研究生{经济法概论}课程改革》(研究课题)2000年获省级政府颁发的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等3个奖项;《论商业银行法设定关系人规范的自我否定》(独著论文)1999年获省级教委颁发的科技进步、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等3个奖项; 2004年《民事诉讼法》获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精品课程等2个奖项;2003年获校级记功嘉奖一次;2004年获校级年度科研先进个人奖一次等。 专家著述 近年完成学术成果40余项,分别在《现代法学》、《中国改革》、《社会科学战线》、《经济体制改革》、《财经科学》、《中国律师》、《经济问题探索》等权威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和在《法律出版社》、《南方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等正式出版。其中代表性成果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并轨与国企改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独著论文,2006年);创建“养护者受益”环保法基本原则(独著论文,2005年);公司破产法制现代性的假说(独著论文,2005年);相对破产立法模式——一个新概念的提出(独著论文,2001年);传统破产立法的根本缺陷(独著论文,2000年);发展的思维方式辨析(独著论文,1999年);商业银行法设定关系人规范的自我否定 (独著论文,1997年);论中国高校财税法本科教学定位与改革(独著论文,2005年);企业破产制度重塑(个人专著,2002年);写给法律人的宏观经济学(主编书籍,2004年)等。 近年主持和承担的各级研究课题14 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子课题之十二:改革发展成果分享财税法律制度研究(主持人,2005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保障理念及原则研究(主持人,2006年);重庆市教委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三峡库区生态农业法律问题研究 (主持人,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公地”环保基本法律制度创新研究》(主持人,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教改重点资助项目:《专业课教学的短板与改革》(主持人,2005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海南处置停缓建工程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主持人,2003年);海南省教育厅课题:《海南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企业破产法制研究》(主持人,2003年);国家教育部课题:《独立设置的财经院校综合改革问题研究与实践》(主研人,200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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