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税收政策的基本理念
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之家,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它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非常重视科技社团的作用,并采取了诸多措施来鼓励科技社团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在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通常遵循了三个基本理念:规范性、和谐性和区别性。
(一)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规范性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税收的基本要素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就是规范性。在税收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它们在税法领域严格贯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针对科技社团的税收政策中也特别强调规范性。 这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法治完善国家均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各种社团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单独针对科技社团规定特殊的税收政策,而是将科技社团与其他社会组织放在一起,凡是符合税法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组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19、20条将纳税主体分为自然人和组织两大类,组织又具体分为法人、人合组织体以及财产组织体。除此以外,便没有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这主要是为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同类主体适用同类税收政策。德国《税收基本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包括公益目的、慈善目的、教会目的,并且要求无私利企图。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都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德国的科技社团主要从事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活动,因此,科技社团属于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一般的企业,由于不具备上述目的,因此,也没有资格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种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了针对不同主体出台不同政策所可能导致的“寻租”弊端,以及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第二,科技社团自身的行为通过章程予以明确规范。很多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通过税收法律对各种社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范,与各种社团本身的自律是分不开的。在发达国家,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章程,而且,社团是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作为的。这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社团的章程就可以判断该社团的性质,从而就能够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于社团的章程,税法往往也有明确的要求。例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6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章程的要求:“章程之目的及其实现方法应明确订定,使能基于该章程而审查,是否存在章程所规定的税收优惠要件。”
(二)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和谐性
国外科技社团税收政策还具有突出的和谐性特点,这种和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与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谐。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各种类型的主体在其中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如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作用互补,相得关彰。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税法应当规定公平合理的纳税义务。而对于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相比具有较低的税收负担能力,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的社团也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政府的部分公共职责,而履行政府职责是应当由税收来提供经费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和税收国家的通常作法。一些国家的税法针对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果科技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科技社团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营利活动,则应当和一般的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这种税收政策与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和谐的。
第二,科技社团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和谐。在市场经济国家,任何主体都不会享受特殊的待遇,除非其从事了有别于一般主体的行为。科技社团与其他社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企业)相比较,其本身并不享有特殊的待遇。大部分国家的税法均没有专门针对科技社团(当然,也没有针对其他种类的社团)规定什么特殊的政策,而是针对所有的社团甚至社会组织规定了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条件,任何社会主体,只要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当然,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性质和章程不同,有些主体可以满足上述条件,而有些主体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但从它们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来看,是一致的,是和谐的。任何社会主体并没有在地位上受到特殊待遇,它们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面前是平等的。任何科技社团都不能仅仅因为其属于“科技社团”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实,“科技社团”这一身份本身在税法上并没有特殊的意义。
(三)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
从前述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和和谐性中也可以看出,科技社团在税法上的待遇并不是一成不变和完全一致的。科技社团并不能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必须满足税法对其章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其行为也必须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一些国家的税法均明确规定,科技社团在从事营利活动时应当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丝毫不会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有所改变。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同类型的科技社团之间的区别。有些社团从名称上来看,都属于科技社团,没 有太大区别,但从其章程和行为来看则有很大区别。有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而有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一般社会中介组织。对于前者,由于其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而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后者,由于其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要件而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同一科技社团的不同行为之间的区别。即使是同一个社团,也并非其所有的行为在性质上都是一致的,税法对这些不同性质的行为也是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如果该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则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否则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商品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主,在商品税政策中又以增值税为主。科技社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采取免税和低税率两种方式。
(一)增值税政策
由于增值税本身是一种普遍开征的税种,而且由于其属于间接税,可以将税收负担予以转嫁,因此,各国对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但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为仍然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科技社团便属于有资格享受优惠的主体之一。
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不以主体为标准,而是以其所从事的活动为标准。少数国家也会以主体为标准来给予税收优惠。就以活动为标准的税收优惠而言,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销售商

专家介绍 翟继光,男,1979年1月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哲学学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中国财产规划与管理研究会理事。曾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首任会长、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首任主席。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2001年取得哲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专业,2006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担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讲师、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讲师、点睛政法网络学堂高级讲师,在全国各地给税务机关、税务师、会计师、律师、企业老总、企业财务经理讲授税法100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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