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存废呼唤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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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的争议自1999年开征就不绝于耳,今年3月7日,28名政协委员联名向国务院提议取消利息税将这一争议提到了白热化的状态。近期证券交易印花税从千分之一提高到千分之三,更引起了广大股民对取消利息税的关注。
在社会广泛呼吁国务院取消利息税的同时,财政部也多次表态,近期不会取消利息税。其实,无论是财政部还是国务院都无权取消利息税。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明确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同时增加了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征收利息税,由此正式拉开了利息税的历史。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以及基本税收要素的变更需要由纳税人的代表——议会来决定,在我国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征利息税,同时授权国务院确定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但是并未授权国务院暂停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利息税。因此,国务院无权停止征收利息税,更无权废除利息税。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利息税的存废。社会大众和前述的28名政协委员向国务院建议取消利息税显然是弄错了对象,该建议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利息税的存废,近期的税收热点问题还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以及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是通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做出的,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因此,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国务院才能调整印花税的税率。国务院于1997年5月9日和1998年6月11日两次发布通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这两次先例再次表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应当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做出。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就直接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进行了大幅度提高,其合法性似乎不是很充足,虽然其中强调了“经国务院批准”,但该文件毕竟只能相当于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与行政法规差了一个层次。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则是在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颁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车船税征收方式的调整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
法治发达国家所强调和遵循的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率的调整等基本税收事项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而不能由政府进行。因为税收是联系纳税人和政府的纽带,是纳税人支付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在这一互动关系中,纳税人向政府缴纳税收,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双方互享权利,互担义务。如果由政府来决定如何征税,征多少税,就打破了纳税人和政府的互动关系,不利于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均强调如何征税,征多少税等事项均由纳税人的代表——最高立法机关来确定。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目前还不具备所有的税法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条件,但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来看,我国正在逐渐加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税收立法的力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也会实现全部税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目标。国务院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就部分税收事项行使一定范围的决定权。税收的开征、税率的调整将统一由代表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
在社会广泛呼吁国务院取消利息税的同时,财政部也多次表态,近期不会取消利息税。其实,无论是财政部还是国务院都无权取消利息税。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明确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同时增加了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征收利息税,由此正式拉开了利息税的历史。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以及基本税收要素的变更需要由纳税人的代表——议会来决定,在我国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征利息税,同时授权国务院确定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但是并未授权国务院暂停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利息税。因此,国务院无权停止征收利息税,更无权废除利息税。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利息税的存废。社会大众和前述的28名政协委员向国务院建议取消利息税显然是弄错了对象,该建议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利息税的存废,近期的税收热点问题还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以及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是通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做出的,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因此,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国务院才能调整印花税的税率。国务院于1997年5月9日和1998年6月11日两次发布通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这两次先例再次表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应当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做出。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就直接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进行了大幅度提高,其合法性似乎不是很充足,虽然其中强调了“经国务院批准”,但该文件毕竟只能相当于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与行政法规差了一个层次。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则是在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颁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车船税征收方式的调整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
法治发达国家所强调和遵循的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率的调整等基本税收事项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而不能由政府进行。因为税收是联系纳税人和政府的纽带,是纳税人支付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在这一互动关系中,纳税人向政府缴纳税收,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双方互享权利,互担义务。如果由政府来决定如何征税,征多少税,就打破了纳税人和政府的互动关系,不利于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均强调如何征税,征多少税等事项均由纳税人的代表——最高立法机关来确定。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目前还不具备所有的税法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条件,但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来看,我国正在逐渐加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税收立法的力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也会实现全部税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目标。国务院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就部分税收事项行使一定范围的决定权。税收的开征、税率的调整将统一由代表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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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翟继光,男,1979年1月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哲学学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中国财产规划与管理研究会理事。曾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首任会长、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首任主席。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2001年取得哲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专业,2006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担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讲师、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讲师、点睛政法网络学堂高级讲师,在全国各地给税务机关、税务师、会计师、律师、企业老总、企业财务经理讲授税法100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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