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一般分为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模式,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本科法学教育应当以通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教育。 [1] 税法是法学中比较小的一个部门,本科法学教育的一般理论能否直接适用于税法教学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人会认为,税法既然是一个非常专的法律领域,学习税法就是要学习非常专业的知识,因此,税法教学应当注重职业教育。这其实是对职业教育以及税法地位的一种误解。我认为,税法本科教学同样应当遵循以通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教育的原则。
首先,税法教学是整个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部门法教学。认为法学教育在整体上应当遵循以通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教育的原则,而在具体的部门法教学中应当以职业教育为主是错误的,认为在有些部门法教学中以通识教育为主,而在另外一些部门法教学中则以职业教育为主同样是错误的。只有在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都贯彻这一原则,才能在整体上实现上述目标定位,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只存在部门法教学,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法学教学,因此,如果每一个部门法教学都自行设计培养目标,根本不可能在整体上产生一个科学的法学教育目标。
其次,专业教育不等于职业教育。任何专业教育,哪怕是非常小的一个专业,都存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问题。税法虽然属于法律中一个比较小的部门,但其本身仍然是博大精深的,既有与税法直接相关的职业,也有众多需要税法知识的其他职业。如果将税法教学定位于职业教育,则无法培养能够适应多种职业、特别是不以税法为主的职业的人才,同时也不利于对税法进行普及性教育。
再次,本科阶段的小专业教学课时都很少,要在非常短的课时内进行职业教育是不现实的,不仅不能达到“授人以渔”的目标,甚至达不到“授人以鱼”的目标。因为税法本身是一个非常庞杂的体系,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知识非常多,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将各种实践技能传授给学生,这样,学生一方面没有全面掌握各种实践技能,又没有掌握一般的学习方法,学生毕业后即使从事这一职业,也无法进行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因此,税法本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法学本科生,以及相关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的本科生,以税法的通识教育为主,兼顾税法职业教育。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它一方面要求人才具备雄厚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要求具备广博的相关知识。 [2] 因此,不仅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税法知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人才同样需要具备税法知识。税法教学必须对所有需要税法知识的专业开放。
二、税法通识教育的实现途径
税法通识教育应当传授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基本理念主要是税收理念(税收的本质)和纳税人理念(纳税人的本质及其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基本原则主要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法公平原则,基本理论主要是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和可税性理论。基本制度主要是所得税制度、商品税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救济制度。
税法通识教育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站高望远原则。税法作为法学中一个比较小、比较专的部门,很多人觉得税法没有什么理论,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其实不然,熟悉西方法治发展史的人都知道,税法不仅是西方近代民主的最先体现,也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最早发源地。“无代表,不纳税”唤醒了近代民主,“税收法定”和“税收立宪”则奠定了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基础。因此,在税法通识教育中,必须站在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古人讲:“站得高,望得远。”牛顿说:“如果我比别人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税法的教学和学习也是如此,必须从一个超越税法,甚至超越法律的高度来看待税法,才能更清楚地看清税法的真面目。如果能够在第一堂课,在税法总论部分就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的基本理念,学生会为之一振,原来税法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税法也是一望无际的大海。在讲授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和制度时都应当注重一定的高度,应当充分挖掘它们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内在关联,并将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和制度与法学其他领域的原则、理论和制度打通,让学生不仅看到税法这棵“树木”,也让学生看到整个法学的“森林”。如果能够将税法的基础理论与哲学、历史学、文学、宗教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人文社科知识贯穿起来,那就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3]
第二,通俗易懂原则。从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高度来讲授税法难免会进入一个抽象理论的层面,或者说是政治哲学的层面,没有经过哲学训练的学生理解起来可能会有些吃力,这时就需要教师讲授的语言通俗易懂。其实,深奥的道理并不一定要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才能表达出来,通俗易懂、幽默风趣的语言同样能够传达深奥的道理。例如,我在第一堂课讲授税法的基本理念时,就从五个方面来阐述税法的基本理念:“一、人的一生所不可避免的两件事;二、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三、无代表,不纳税;四、投票人——纳税人——受益人;五、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该部分的讲授无论在标题还是在内容上都力求采取哲理散文的形式,通过通俗易懂的名言、典故及其哲理分析来阐述税法的基本理念。 [4] 在讲课中尽量避开概念、定义、术语、范畴等学术研究的要素。如果再加上时而慷慨激昂,时而义愤填膺,时而意味深长的讲课技巧,完全可以在第一堂课就让学生步入税法最壮丽的殿堂,让学生在其中流连忘返。
第三,联系实际原则。税法与我们每个人的关系都非常密切,因此,在税法通识教育中一定要联系实际。这里所谓的联系实际并不是要在通识教育中进行职业教育,而是通过我们身边的事,通过我们日常生活所闻、所见之事来阐明税法的基本理念、原则、理论和制度。例如,在讲授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时,列举美国老太太每年视察白宫看其是否添置新家具的例子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来阐述; [5] 在讲授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时,列举美国政府因与议会意见分歧而导致关门七天的例子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来阐述; [6] 在讲授依法征税时,列举美国为补缴2美分的税款和追缴4美分的欠税,分别赔进了100倍的汇费和5倍的邮费的“奇闻”并结合我国的人情税、过头税、延期税等现实国情来阐述。 [7] 最近两年我国税收立法比较频繁,可以结合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来讲授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三、税法职业教育的实现途径
税法职业教育应当传授作为税务律师、税务师、税务法官、税务检察官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具体包括税务代理、税收筹划、

专家介绍 翟继光,男,1979年1月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哲学学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中国财产规划与管理研究会理事。曾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首任会长、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首任主席。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2001年取得哲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专业,2006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担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讲师、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讲师、点睛政法网络学堂高级讲师,在全国各地给税务机关、税务师、会计师、律师、企业老总、企业财务经理讲授税法100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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