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有关依法治税的若干理论与对策问题
声明:北京税务律师网专家专栏文章属专家原创内容,代表个人观点,授权于北京税务律师网使用;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意并注明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作者:北京税务律师网专家-涂龙力,请尊重原创!
      我国公开提出实行依法治税已经有十一年,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国务院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1989年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和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等三个文件,要求把“以法治税”推向前进。如果对依法治税再往前追溯,早在1981年河南省税务局的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下,就提出“以法治税发挥税收在调整中的作用”的主张和观点。如果还往前追溯“以法治税”的原始思想,那是在1950年1月,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4条规定,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及以后的文件中,就已经具有“照章纳税,依率计征”的法制思想。这就是说“以法治税”由来以久。尤其是1988年以后,以法治税在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党中央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决议中都充分肯定了这个思想和原则。而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之后,依法治税已经走过十来年的历程,如何与实现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相衔接,如何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更深层面上推进依法治税,这是税务战线面临的新问题。

   近年来党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依法治税作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作了《全国推进依法治税的决定》,这是非常及时和完全必要的。但时至今日,人们对依法治税还存在种种模糊认识:称税收本来就有强制性,还要什么依法治税的“强加”论;称“依法治税”是对治理纳税人而言的治“纳税人”论;称完成税收指标是“硬任务”,搞依法治税是“软任务”论;称依法治税是捆绑税务机关的“束缚手脚”论;还有称税收与税法是一回事的“”论或者“等同”论;以及在税收工作中还往往遇到困难或完不成任务时,就强调依法治税;当形势大好、胜利在望时,就扔掉以法治税,这种对待依法治税的“实用论”、“工具论”;还有的认为现代西方讲税收法定主义,我们引来便是了,还提什么依法治税呢?等等。所有这些模糊观念的存在,有历史根源,认识根源和工作根源。本文试图联系这些问题和工作实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依法治税这主题进行阐述。

 

       一、税法与税收入的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但又不是一回事

 

     (一)从税法与税收的概念来看,两个概念密不可分,但又不是同一个概念。

 

   什么叫税?列宁说的很清楚:“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注:《列宁全集》第32卷275页。)。也就是说,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什么叫税法呢?税法就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利用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加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依据,也是一部分财政政策在法律上的反映。简单地说,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谓税收关系,即在商品流通和等价交换的社会,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的物质需要,向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现金或实物的关系,税法就是对这种财政经济分配关系进行调整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总称。

 

   给税法下这种定义是由税法调整对象决定的。什么是税法的调整对象呢?学术界有四种说法,(注:四种观点是:一是法律关系;二是经济分配关系;三是财政分配关系;四是税收分配关系。)我认为比较准确的说法是,税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税收分配关系,这是我1981年与当时的财科所吴才麟合写的一篇文章中就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

 

   税和税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是财政经济的范畴,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之列;税法是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国家的上层建筑之列。然而,税和税法是密不可分的。税以国家政权做后盾,以法律为依据强制征收。税离开了法,就不成为税。通称无法不成税。反之,无税也就没有实实在在的税法。税法是税收内容的表现形式。

 

   税与税法为何存在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从税的发展源头来看,古今中外税的形成和出现都是同税法同时产生的。其次,从理论上来说,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一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规程的总称,都是以法的形式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权利、义务的一种规范。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第三,从法律与制度的关系来说,税收制度是税法的具体表现,而税法则是税收的规则所在,是税收制度的载体。(注: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要求》《税务研究》1999年第6期。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职责》《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

 

     (二)从税法的原则与税收的原则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密不可分,但又不是一回事。

 

   税法原则是税法本质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和发挥税法作用的根本保障。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法制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础,是税收法制建设的规律反映。

 

   被列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很多?据统计有15~16种,如法定主义原则(法律主义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公平主义原则)、效率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无偿性财政收入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税收合作依赖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简明确定易行原则等。此外还提出了税法的适用原则(具体原则),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法律优惠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等。

 

   被列为税收的原则:包括财政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公平负担与鼓励竞争原则、调节经济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与共同富裕原则、中性原则、国家集中分配与合理化管理权限原则、税制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原则等。

 

   资本主义国家早年就提出了“公平、便捷、节省”三大原则。以后提出了公平、优质、最少征收费原则,后期提出了四类九项原则:包括财政政策原则(收入充分原则、收入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慎选税源原则、慎选税种原则)、社会正义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省原则)。(注:王诚尧主编《税收理论与实践》第22页至33页,1999年1月第1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可见,税收原则与税法原则中间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也有很不相同的地方。目前,我们比较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公平主义原则、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主权与利益原则。适用原则也可以考虑,但一定要有特色。

 

     (三)从税法的作用与税收的作用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有密切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从财政经济来讲,税收的职能作用有三个: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经济;三是监督管理。具体说其作用也是多种多样。但从税法角度来说,又不一样了,税法的作用至少有五个:一是税法是国家向一切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和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根据;二是税法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

9 7 3 1 2 3 4 5 4 8 :
热点

涂龙力
一 专家简介: 性别:男 生日:1947年1月出生 籍贯:南昌人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1978-1982年黑龙江大学经济学本科毕业;1983-1986年任吉林工交管理干部学院白城分院教研室主任;1986-1994年任大连市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系主任,教务处长;1994年至今任扬州税务学院副院长,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培训中心副主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税务咨询学会理事。主要业绩: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发表《浅议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区别》,该文刊于全国经济类核心期刊《税务研究》1997年第10期“论坛”专栏。入编过《中国税务百科全书》辞书。   现任辽宁税务专科学校教务处长,大连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1987年评为讲师。 二 专家著述: 近年来,公开发表的论文十多篇,主要有论文有:《试论税收会计的学科特点》(《税务研究》1991(9))、《关于建立税务会计学科的探讨》(《税务研究》1991(11》、《试论税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深圳财会》1992(4))、《税务会计若干基本理论研究》(《扬州税务学院学报》1996(4))、《1998:中国经济增长8%》(《扬州税务学院学报》1998(1))等。其中《会计学科新领域》1993年获辽宁省教委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关于税收会计几个基本理论问题》1996年获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试论建立税务会计学科的客观基础》获国家税务总局“八五”优秀论文二等奖;《关于税收会计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获国家税务总局“八五”优秀论文一等奖;《税收基本法研究》1998年获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费改税的法律思考》1999年获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