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指出了中国传统税法学理论与实践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即过分强调税收与税法的“义务性”与“无偿性”的特征,为了与之形成对比,作者主张借用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学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以其合理因素——“契约精神”为支点与核心,对我国传统税法学理论进行全面的反思与重构,在其中贯彻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即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并以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税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
主题词:契约精神 公平价值 平等原则 税法之现代化
引 言
税法学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较,还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即使是美国、德国等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较发达的国家,将税法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和教学,一般说来也才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日本,对税法的正式研究则始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①而在新中国,法学研究自二十世纪三十至四十年代起步后,遭受了五十至六十年代的挫折,在七十年代以后才进入现代法学的复兴和发展时期。其中,税法学研究更是晚了近十年,从八十年代中期发端,至今也不过十五、六年的时间;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税法学研究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亟需改进之处。②
纵观新中国税法学研究有史以来的研究成果,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与“阶级斗争”、“强制”、“义务”等名词和观念紧密相连的,由此这些名词和观念亦进入税法学理论,成为其内在的、被认为是完全合理的本质因素,进而影响乃至主宰了税法学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此其一。其二,税法学理论研究者由于其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并受长期以来注释法学和服务法学的驱动,以及依附于税收经济学研究的惯性作用,偏重于对税法作制度层面上的建构和释义,淡化、忽视甚至回避了有如税法的起源和本质等根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更遑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分析与研究。时至今日,在新中国建立和发展以“公平、自由和效率”为内在理念和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税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由于上述两大根本原因而有陷入难以为继之虞,仍然仅作制度层面上的注释甚至创新,以及实务操作方面的改进乃至完善,亦难救其于困境之中。
一、契约精神——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的支点与核心
(一)契约精神
虽然已有不少税法学者对西方的税法理论和制度作过介绍和研究,谓之“借鉴和参考”。但多数仍然只是制度层面上简单的“移植和借用”,并未从深层次的理论角度去考察西方税法理论的合理性,进而以此反思我国税法基本理论的不足和欠缺之处。笔者经过认真、慎重地比较研究,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和参考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的税收理论──如公共需要论和交换说等──中的合理因素,来修正、完善我国税法的基本理论。这一合理因素,概言之,即为“契约及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③契约及其所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其对“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恰恰可以弥补传统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等观念所导致的不足和欠缺,不仅可以改善传统税法学理论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对立的局面,而使之趋向于和谐一致,还可以赋予税法学理论在跨世纪进程中为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而必备之调适能力和创新性。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法学现代化的大背景中,以“契约精神”为支点和核心,反思和修正我国传统税法学理论,可以为我国税法之现代化提供一条理论上可能的途径,或者至少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税收与税法概念新说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相互缔结的契约;当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以后,人民与国家又缔结了一个规定彼此基本权利义务的契约,这就是宪法,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理论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获得国家保护所应付出的代价;国家征税和人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通过这种“自愿”进行的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公共需要论则认为,由于人民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需要——“公共需要”无法通过“私人生产部门”来满足,只能由“国家和政府”作为集体的代表来承担公共物品生产者的责任,其资金即通过税收制度来筹措。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国家分配论则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虽然,马克思也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即税收——引者注),又或直接或间接地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④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纳税人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的对应。但是,在过分强调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的情况下,纳税人的义务被“充分”强调,而与其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国家的“义务”被弱化,甚至忽略;导致了在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与国家(及其税收征管职能部门)法律地位的极度不平等。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始终是从“国家本位”,即国家需要的角度来阐述税收的缘由,从而说明税法的本质;而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却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而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有效的满足。由此来看,后者应该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所以,在“人民主权国家”思想总的指导下,贯之以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契约精神,笔者将税收概念定义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进而将税法概念定义为: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过程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
上述概念与传统税法学理论相比,简单来说,至少具有如下三点不同:(1)涵盖了三方主体,即人民、征税机关和国家,并且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2)表明了税收的两重目的,即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税法则是这双重目的得以实现的有效法律保障;(3)强调了人民纳税必须“依法”且仅“依法”而为,内涵了“税收法定主义”之因素。
(三)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契约精神的体现
契约精神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范畴,包括了自由、公平和人权等价值内涵。由于前述原因,传统税法学显现出“不平等”、“强调义务”等明显表征,对税法之本质偏差较大,故笔者提取出契约精神内涵中对传统税法学具有根本改良意义的公平价值加以探讨;而公平价值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平等原则。
税收活动与国家的产生相伴相随,并且直接涉及人民与国家之间最基本的权
专家简历 个人小传 2007年8月,评定为厦门大学副教授职称。 2007年7约,兼任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6年4月17-21日,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OECD税收协定培训班”,获得结业证书。 2005年3月,进入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廖益新教授。 2004年11月起,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2004年9月,遴选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2003年7月起,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2000-2003年攻读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漆多俊教授,主攻民商法与经济法(税法)比较研究方向。 1997-2000年攻读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师从刘剑文教授,主攻财政税收法方向。 1993-2003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经济法、税法、税法专题、税收征管法 法学硕士研究生:财税法研究、比较税法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财政税收法、税法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税收法理研究 共指导各类别硕士生42人;其中,法学硕士生18人,双证法律硕士生14人,单证法律硕士生4人,高校师资班硕士生5人,同等学历硕士生1人;已毕业三届法学硕士9人,双证法律硕士6人,单证法律硕士1人,高校师资班硕士2人。 主要学术观点 税法非仅为“征税之法”,更应是纳税人凭以对抗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 研究理念和特点 相信并奉行漆多俊教授所提出的“钻进去、跳出来”之“全局总揽法”的学术研究理念;遵从并坚持黄仁宇先生所主张的“长时间、远距离、宽视界”的宏观研究方法;认为应在多学科背景下,从税法与他学科之间的联系角度出发,全方位、综合研究税法。 承担项目 1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衔接问题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研究(横向课题),主持人,2008年3月-2010年12月。 13.公司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所得税法为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类资助项目),批准证号:20060400738,主持人,2006年12月批准。 12.我国滞纳金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构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6年10月-2006年12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起草小组成员,分组副组长,2006年9月-2006年11月。 10.我国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评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6年7月-2006年10月。 9.税法与私法关系总论——兼论中国现代税法学基本理论(厦门大学预研基金后期资助类项目),负责人,2006年3月-2008年3月。 8.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5年9月-2005年12月。 7.21世纪宏观经济法理论与宏观调控法立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卢炯星教授主持),2004年10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收宏观调控法理论及体系”部分的研究、撰写工作。 6.国家税务总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加入WTO 后中国税收法制体系改革和完善研究”中由刘剑文教授主持的“中国税收立法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研究”子课题的课题组成员,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 5.转变中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时代特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01JA820004;漆多俊教授主持),2002年至2004年9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税法在转变中的时代特征问题的研究。 4.财政税收法研究综述(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法总论中部分问题综述的撰写工作。 3.中国对外双边税收协定范本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项目,廖益新教授主持),项目参加人,负责协定范本第25-29条中英文文本的修订及立法注释工作。 2.《国际税法学》(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涉外税法”一编和“税收饶让抵免”一章的撰写工作。 1.参加漆多俊教授主持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研究”课题组(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00-2001年,项目参加人,负责“计划法”的研究工作。 主要著作 13.参编《国际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廖益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撰写第9章。 12.参编《经济生活中的百姓权益——生活中的经济法》,宁立志编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撰写第1章第1-7节。 11.合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撰写第3-7章,全书31.2万字,本人承担约20.4万字。 10.参编《经济法》(朱崇实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撰写第12章(约5.4万字)。 9.参编《经济法》(朱崇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撰写第11章(约5.1万字)。 8.参编《经济法学》(王健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撰写第15、18章(约5.59万字)。 7.参编《宏观经济法》(第2版)(卢炯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撰写第9章(约2万字)。 6.参编《经济法学(修订版)》(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完成第17章(约7万字)。 5.参编《财税法学研究述评》(刘剑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4章第8-12部分(约4.2万字)。 4.参编《国际税法学(第二版)》(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10、19-21章(约10.7万字)。 3.参编《经济法学》(李国海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副主编,并撰写第十四章《计划法》(约4万字)。 2.《宏观调控法研究》(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副主编,并完成第四章“计划法”,约6.4万字。 1.参编《国际税法》(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并撰写第七章《中国涉外税法》(约4万字)。 主要论文 44.《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3期。 43.《税收法律行为的私法学分析》,《税务研究》2008年第3期。 42.《税收调控法等于税法吗?——从税法基本原则角度的考察》,2007年11月30日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唯一的一等奖。 41.《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研究》(第一作者),《当代财经》2007年第11期。 40.《税法与私法关系溯源——兼评我国首例个人捐赠税案》,2007年9月获得“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七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唯一的一等奖。 39.《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分析及转型建议》(第二作者),《税务研究》2007年第7期。 38.《比例原则与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构建》(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7年第4期。 37.《对加算金法律性质与时效问题的探讨》(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12期。 36.《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10期。 35.《从法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与税收法定主义——与刘剑文、熊伟二学者商榷》(第一作者),《税务研究》2006年第9期;2005年10月28日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中青年学者优秀论文”三等奖。 34.《论法院裁判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效力》(第一作者),《财贸研究》2006年第4期。 33.《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规避治理中的运用》(第一作者),《时代法学》2006年第4期。 32.《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第二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3期。 31.《论我国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0.《“财税与法律”专栏缘起与评析》(第二作者),《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9.《论WTO规则下中国涉外税法的发展方向——以对涉外税法的再认识为基础》(第一作者),《财税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8.《论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3期。 27.《税务“质疑约谈”初探——从法律经济学和比较的角度》(第一作者),2005年11月获“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6.《对税法学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的几点尝试》,载刘剑文主编:《润物无声 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财税法治与财政法教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5.《中国税法学的现代化:标志、体系和差距》,《法学家》2004年第6期。 24.《对中国涉外税法的再认识》,《涉外税务》2004年第11期;收录于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3.《刍议税收法律行为》,收录于刘隆亨主编:《2004年财税法论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的现代化》,《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21.《对本科生税法学教学的认识与实践》,《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增刊(教学论文专辑)。 20.《税收法律行为初论》,《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收录于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5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9.《“国际调节”视角下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再认识》(第二作者),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8.《国家、税收与财产所有权》,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国际化》(第一作者),《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6.《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第一作者),《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15.《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初探——由“纳税人诉讼”引发的思考》,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14.《从法律救济到法律责任——计划法对计划的“第二次限制”》(第一作者),载朱崇实主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2001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选》,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1.《税法公平价值论》,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简论中国税法之现代化》,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1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9.《论税收法定主义》(第三作者),《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8.《税收法律关系新论》(刘剑文、李刚),《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荣获“武汉大学1998至1999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和“中国法学会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 7.《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刘剑文、李刚),《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6.《税法基本价值论》,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5.《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刘剑文、李刚),《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全文转载。 4.《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刘剑文、李刚),《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3.《试论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若干基本问题》,《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 2.《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8年年会论文评选三等奖;获“武汉大学1997至1998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湖北国税》1998年第9期。 1.《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刘剑文、李刚),《税务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社会兼职 1.“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2007年-)。 2.“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2004年-)。 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2004年-)。 4.厦门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2005年-)。 5.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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