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算金法律性质与时效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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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由于税务机关对其主动退还纳税人税款一直缺乏足够的激励,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这种依赖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如果采取除斥期间的观点,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专业技术的信赖也将丧失,其在纳税时就必须尽到与税务机关相同的注意义务,这样就将本该由税务机关承担的义务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无疑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对纳税人返还请求权不附加任何期限限制,将会使纳税人明知自己多缴或误缴税款,但如仍然放到税务机关这一安全的“保险箱”里,不仅可获得与银行同期利率相等的利息,还可免去诸多麻烦,因此会导致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鉴于公平原则,笔者建议将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应用到加算金期间,根据提出返还的主体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由税务机关发现并主动提出返还。尽管溢纳金或误纳金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于纳税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但一是因为加算金为纳税人合法财产的孳息,二是为了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律关系中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三是为了促进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即便超过了3年期间,仍应明确纳税人对于加算金返还请求权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所以税务机关主动发现并提出退还,纳税人有权接受,于法理上不构成不当得利,且如返还后税务机关发现期间已经过而又要求退还的,纳税人因享有保有权而有权拒绝。
2.由纳税人主动发现并提出返还,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于3年期间内提出返还的,其享有的加算金返还请求权无疑应予认可。
二是超过3年期间纳税人再向税务机关要求加计加算金,笔者认为,可根据有过错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1)如溢纳金或误纳金因纳税人的过错而造成,那么按照有过错者自负其责的一般法理,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包括加算金在内)应采消灭时效的权利消灭主义,不仅其程序权利消灭——即不能提出返还申请,且不能就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其实体权利也消灭。如果税务机关予以返还,则构成纳税人的不当得利,事后税务机关可予以追还。
(2)如溢纳金或误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过错而造成,如果只为了使有过错者应负其责的一般法理仍能得到体现,那么就不应予以期间限制,使纳税人不论在何时发现都能主张其包括加算金在内的返还请求权。但毫无期间限制,会导致纳税人对及时行使权利的懈怠和权利状态的不稳定乃至失序,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延长返还请求权期间的办法来解决。换言之,当确认溢纳金或误纳金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过错而造成时,将纳税人主动发现和提出返还的期间延长为5年,对该5年亦采消灭时效的权利消灭主义,5年经过,不仅纳税人的程序权利、而且其实体权利均绝对的消灭。这样,既充分发挥了时效制度的作用,又可在一定限度内体现有过错者应负其责的一般法理。
因此,鉴于公平原则,笔者建议将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应用到加算金期间,根据提出返还的主体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由税务机关发现并主动提出返还。尽管溢纳金或误纳金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于纳税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但一是因为加算金为纳税人合法财产的孳息,二是为了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律关系中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三是为了促进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即便超过了3年期间,仍应明确纳税人对于加算金返还请求权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所以税务机关主动发现并提出退还,纳税人有权接受,于法理上不构成不当得利,且如返还后税务机关发现期间已经过而又要求退还的,纳税人因享有保有权而有权拒绝。
2.由纳税人主动发现并提出返还,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于3年期间内提出返还的,其享有的加算金返还请求权无疑应予认可。
二是超过3年期间纳税人再向税务机关要求加计加算金,笔者认为,可根据有过错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1)如溢纳金或误纳金因纳税人的过错而造成,那么按照有过错者自负其责的一般法理,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包括加算金在内)应采消灭时效的权利消灭主义,不仅其程序权利消灭——即不能提出返还申请,且不能就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其实体权利也消灭。如果税务机关予以返还,则构成纳税人的不当得利,事后税务机关可予以追还。
(2)如溢纳金或误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过错而造成,如果只为了使有过错者应负其责的一般法理仍能得到体现,那么就不应予以期间限制,使纳税人不论在何时发现都能主张其包括加算金在内的返还请求权。但毫无期间限制,会导致纳税人对及时行使权利的懈怠和权利状态的不稳定乃至失序,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延长返还请求权期间的办法来解决。换言之,当确认溢纳金或误纳金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过错而造成时,将纳税人主动发现和提出返还的期间延长为5年,对该5年亦采消灭时效的权利消灭主义,5年经过,不仅纳税人的程序权利、而且其实体权利均绝对的消灭。这样,既充分发挥了时效制度的作用,又可在一定限度内体现有过错者应负其责的一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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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历 个人小传 2007年8月,评定为厦门大学副教授职称。 2007年7约,兼任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6年4月17-21日,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OECD税收协定培训班”,获得结业证书。 2005年3月,进入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廖益新教授。 2004年11月起,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2004年9月,遴选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2003年7月起,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2000-2003年攻读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漆多俊教授,主攻民商法与经济法(税法)比较研究方向。 1997-2000年攻读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师从刘剑文教授,主攻财政税收法方向。 1993-2003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经济法、税法、税法专题、税收征管法 法学硕士研究生:财税法研究、比较税法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财政税收法、税法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税收法理研究 共指导各类别硕士生42人;其中,法学硕士生18人,双证法律硕士生14人,单证法律硕士生4人,高校师资班硕士生5人,同等学历硕士生1人;已毕业三届法学硕士9人,双证法律硕士6人,单证法律硕士1人,高校师资班硕士2人。 主要学术观点 税法非仅为“征税之法”,更应是纳税人凭以对抗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 研究理念和特点 相信并奉行漆多俊教授所提出的“钻进去、跳出来”之“全局总揽法”的学术研究理念;遵从并坚持黄仁宇先生所主张的“长时间、远距离、宽视界”的宏观研究方法;认为应在多学科背景下,从税法与他学科之间的联系角度出发,全方位、综合研究税法。 承担项目 1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衔接问题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研究(横向课题),主持人,2008年3月-2010年12月。 13.公司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所得税法为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类资助项目),批准证号:20060400738,主持人,2006年12月批准。 12.我国滞纳金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构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6年10月-2006年12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起草小组成员,分组副组长,2006年9月-2006年11月。 10.我国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评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6年7月-2006年10月。 9.税法与私法关系总论——兼论中国现代税法学基本理论(厦门大学预研基金后期资助类项目),负责人,2006年3月-2008年3月。 8.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5年9月-2005年12月。 7.21世纪宏观经济法理论与宏观调控法立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卢炯星教授主持),2004年10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收宏观调控法理论及体系”部分的研究、撰写工作。 6.国家税务总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加入WTO 后中国税收法制体系改革和完善研究”中由刘剑文教授主持的“中国税收立法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研究”子课题的课题组成员,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 5.转变中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时代特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01JA820004;漆多俊教授主持),2002年至2004年9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税法在转变中的时代特征问题的研究。 4.财政税收法研究综述(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法总论中部分问题综述的撰写工作。 3.中国对外双边税收协定范本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项目,廖益新教授主持),项目参加人,负责协定范本第25-29条中英文文本的修订及立法注释工作。 2.《国际税法学》(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涉外税法”一编和“税收饶让抵免”一章的撰写工作。 1.参加漆多俊教授主持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研究”课题组(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00-2001年,项目参加人,负责“计划法”的研究工作。 主要著作 13.参编《国际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廖益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撰写第9章。 12.参编《经济生活中的百姓权益——生活中的经济法》,宁立志编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撰写第1章第1-7节。 11.合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撰写第3-7章,全书31.2万字,本人承担约20.4万字。 10.参编《经济法》(朱崇实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撰写第12章(约5.4万字)。 9.参编《经济法》(朱崇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撰写第11章(约5.1万字)。 8.参编《经济法学》(王健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撰写第15、18章(约5.59万字)。 7.参编《宏观经济法》(第2版)(卢炯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撰写第9章(约2万字)。 6.参编《经济法学(修订版)》(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完成第17章(约7万字)。 5.参编《财税法学研究述评》(刘剑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4章第8-12部分(约4.2万字)。 4.参编《国际税法学(第二版)》(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10、19-21章(约10.7万字)。 3.参编《经济法学》(李国海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副主编,并撰写第十四章《计划法》(约4万字)。 2.《宏观调控法研究》(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副主编,并完成第四章“计划法”,约6.4万字。 1.参编《国际税法》(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并撰写第七章《中国涉外税法》(约4万字)。 主要论文 44.《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3期。 43.《税收法律行为的私法学分析》,《税务研究》2008年第3期。 42.《税收调控法等于税法吗?——从税法基本原则角度的考察》,2007年11月30日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唯一的一等奖。 41.《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研究》(第一作者),《当代财经》2007年第11期。 40.《税法与私法关系溯源——兼评我国首例个人捐赠税案》,2007年9月获得“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七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唯一的一等奖。 39.《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分析及转型建议》(第二作者),《税务研究》2007年第7期。 38.《比例原则与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构建》(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7年第4期。 37.《对加算金法律性质与时效问题的探讨》(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12期。 36.《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10期。 35.《从法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与税收法定主义——与刘剑文、熊伟二学者商榷》(第一作者),《税务研究》2006年第9期;2005年10月28日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中青年学者优秀论文”三等奖。 34.《论法院裁判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效力》(第一作者),《财贸研究》2006年第4期。 33.《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规避治理中的运用》(第一作者),《时代法学》2006年第4期。 32.《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第二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3期。 31.《论我国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0.《“财税与法律”专栏缘起与评析》(第二作者),《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9.《论WTO规则下中国涉外税法的发展方向——以对涉外税法的再认识为基础》(第一作者),《财税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8.《论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3期。 27.《税务“质疑约谈”初探——从法律经济学和比较的角度》(第一作者),2005年11月获“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6.《对税法学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的几点尝试》,载刘剑文主编:《润物无声 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财税法治与财政法教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5.《中国税法学的现代化:标志、体系和差距》,《法学家》2004年第6期。 24.《对中国涉外税法的再认识》,《涉外税务》2004年第11期;收录于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3.《刍议税收法律行为》,收录于刘隆亨主编:《2004年财税法论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的现代化》,《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21.《对本科生税法学教学的认识与实践》,《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增刊(教学论文专辑)。 20.《税收法律行为初论》,《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收录于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5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9.《“国际调节”视角下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再认识》(第二作者),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8.《国家、税收与财产所有权》,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国际化》(第一作者),《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6.《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第一作者),《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15.《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初探——由“纳税人诉讼”引发的思考》,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14.《从法律救济到法律责任——计划法对计划的“第二次限制”》(第一作者),载朱崇实主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2001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选》,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1.《税法公平价值论》,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简论中国税法之现代化》,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1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9.《论税收法定主义》(第三作者),《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8.《税收法律关系新论》(刘剑文、李刚),《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荣获“武汉大学1998至1999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和“中国法学会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 7.《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刘剑文、李刚),《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6.《税法基本价值论》,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5.《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刘剑文、李刚),《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全文转载。 4.《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刘剑文、李刚),《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3.《试论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若干基本问题》,《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 2.《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8年年会论文评选三等奖;获“武汉大学1997至1998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湖北国税》1998年第9期。 1.《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刘剑文、李刚),《税务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社会兼职 1.“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2007年-)。 2.“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2004年-)。 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2004年-)。 4.厦门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2005年-)。 5.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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