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行为的私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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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税收法律行为虽为公法性质,但并不妨碍我们从私法学的角度加以研究。在将税收关系视为一种债务关系的基础上,本文从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等三方主体的行为中各选取一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分别从私法的债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以及意思表示制度的角度作出了分析,为更加全面地认识税收法律行为提供了新的理论途径。

     一、引言
  

  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由税法所规定的、能够发生税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者,仅指在征纳税环节上发生的,能够导致税收债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如征税法律行为和纳税法律行为,故可称为税收征纳法律行为;广义者则应可涵盖税收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除上述税收征纳法律行为外,还包括税收立法行为、税收司法行为以及其他税收行政行为等。
  从整体上看,税收法律行为应为公法性质。其中,最能体现税法本质、且最为重要者应是税收立法行为,属于宪政法律行为范畴;大量的、经常的税收法律行为则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范畴。然而,在现代国家公、私法交融的发展过程中,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行为方式渐趋多样化的趋势下,税法与私法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逐渐外在化.税法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关注私法问题,以主体地位平等和双方权利义务均衡等为特质的私法及其思维模式,也为我们分析税法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税收法律行为既然作为导致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基础事实中最主要者,那么从私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律行为所作的分析,除可丰富税收法律行为理论本身之外.还可有助于加深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债务关系性质以及对现代税法本质的理解。
  笔者主张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主要是税务机关)等三方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所构成,从某种意义上说,该三方主体的行为即代表了其各自的立场。税收法律行为种类多样,本文不可能逐一加以分析,笔者以为,就该三方主体的行为中各选取其典型者加以探讨,既可化繁为简,又不失全面,且可相互对照而予以体系化。
  
  二、国家的税收立法行为与征税行为
  

  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系以立法机关为代表而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其税收法律行为中最典型者无疑应属税收立法行为,其中又以税种法的立法行为为甚,国家的税收立法行为及其征税行为对人民财产权的影响至关重要。就部门法划分理论来说,国家的税收立法行为与其征税行为应属宪政法律行为,但并不妨碍我们运用私法学的理论及思维方式对其作出分析。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从私法中债法、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税收立法行为及征税行为问题加以认识。
  
  (一)从债法角度看税收立法与征税行为应为一种“契约行为”
  
  
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方面,曾存在着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均以债务关系说为通说,因而有了从债法角度对税收法律关系加以研究的新方法。依笔者的理解,税收债务关系中之“债”.从抽象的角度说,是一种法定的“契约之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通过“契约(合同)”建立起彼此之间债的关系。
  这种抽象层面上税收的“契约之债”中的“契约”,依笔者的理解,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契约”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就税收问题在宪法中的“约定”,是最根本的“税收契约”,即人民同意向国家缴纳税款,前提是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并且纳税的最终目的是要求并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换言之,就是宪法中税收法定主义条款的制定。第二层次的“契约”则是以权力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根据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契约条款”制定的具体税收法律,即税收立法。国家的这种税收立法行为,亦可从两方面加以分析。一方面是对第一层次契约的履约行为,是国家承担遵守税收法定主义要求之义务的当然表现,也是国家欲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前提。另一方面同时也是订约行为,是对第一层次上根本契约的具体化,亦是上述履约行为的必然结果。在第一层次上的契约中,“税收法定主义”只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就税收问题达成的概括式“同意”,至于其具体的条款,如缴纳的税种、数额、方式与程序等内容,则有待于在第二层次的契约、即单行税法中拟定。所以.税法的立法活动也就可以视为国家与人民就其之间的“税收契约”相互协商而进行订约的过程;且惟有通过此种协商订约行为,人民所负的税收债务方为合法有效。
  
  (二)从物权法角度看征税行为应为一种所有权取得行为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征税行为)应属于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一种,故有学者认为.“税权可以称为取得国家所有权之权”。。私法上所有权的取得,通常按照是否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国家的征税行为,系以纳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为前提而针对该所有权所为,不可能无中生有,故应属继受取得。
  国家所有权通过征税行为而继受取得,与私法上一般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两者均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存在为前提,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私法上的继受取得不仅以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一般还需有原所有人自愿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而税收的继受取得不以此为必要,不论原所有人是否愿意处分其财产,都必须依法纳税,即依法向国家转让其部分财产所有权。当然,这是从形式上来说的。从本质上看.如果将人民通过其代表_一代议机关对税种法之立法案的审议通过,视为对其通过纳税而“自愿”转让其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同意”的话,则国家征税行为的继受取得与私法上的继受取得应概无差异。
  
  (三)从侵权行为法角度看税收立法行为和征税行为的侵权性均可成立
  
  
对于税种法的立法行为和征税行为的侵权性,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西方国家的税法学界已成为一种共识。此种侵权性,在近代税收法定主义确立之前尤为明显;税收法定主义确立以后,前述行为才转变为以法律依据阻却其侵权性的合法行为。但即便如此,税收的侵权性仍然存在。对此,可从抽象与具体.或必然与可能两个层面加以认识。
  首先,从抽象层面来看,税收本身即为一种“侵权行为”。国家既然以税收作为从人民手中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则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其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侵入;而且只有如此,国家才可能从这种“侵权行为”中满足自身的财政需要。所以,就需要税法对国家的税收立法行为及征税行为加以规范,将税收的“侵权性”有效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并在更本质的意义上,使税法成为维护人民财产权利之法.即“维权法”。
  其次,就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来看.存在着征税机关侵犯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可能;亦即征税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可能会对纳税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上述国家的税收立法行为及其征税行为的”侵权性”仅在抽象层面成立,且具必然性,只有通过税法的规范才可阻却其“侵权性”而成为合法行为。但此处所谓“征税机关的侵权行为”,则具有可能性,其一旦实施,便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具体侵害。例如,税务机关在无法律依据时,向人民肆意课税,或在无合法理由时,对纳税主体的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在纳税主体已提供担保或已完纳税款时,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而给纳税主体造成财产损害等情形。对于税务机关此种具体侵权行为的防止或救济,就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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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专家简历 个人小传 2007年8月,评定为厦门大学副教授职称。 2007年7约,兼任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6年4月17-21日,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OECD税收协定培训班”,获得结业证书。 2005年3月,进入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廖益新教授。 2004年11月起,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2004年9月,遴选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2003年7月起,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2000-2003年攻读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漆多俊教授,主攻民商法与经济法(税法)比较研究方向。 1997-2000年攻读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师从刘剑文教授,主攻财政税收法方向。 1993-2003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经济法、税法、税法专题、税收征管法 法学硕士研究生:财税法研究、比较税法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财政税收法、税法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税收法理研究 共指导各类别硕士生42人;其中,法学硕士生18人,双证法律硕士生14人,单证法律硕士生4人,高校师资班硕士生5人,同等学历硕士生1人;已毕业三届法学硕士9人,双证法律硕士6人,单证法律硕士1人,高校师资班硕士2人。 主要学术观点 税法非仅为“征税之法”,更应是纳税人凭以对抗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 研究理念和特点 相信并奉行漆多俊教授所提出的“钻进去、跳出来”之“全局总揽法”的学术研究理念;遵从并坚持黄仁宇先生所主张的“长时间、远距离、宽视界”的宏观研究方法;认为应在多学科背景下,从税法与他学科之间的联系角度出发,全方位、综合研究税法。 承担项目 1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衔接问题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研究(横向课题),主持人,2008年3月-2010年12月。 13.公司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所得税法为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类资助项目),批准证号:20060400738,主持人,2006年12月批准。 12.我国滞纳金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构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6年10月-2006年12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起草小组成员,分组副组长,2006年9月-2006年11月。 10.我国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评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6年7月-2006年10月。 9.税法与私法关系总论——兼论中国现代税法学基本理论(厦门大学预研基金后期资助类项目),负责人,2006年3月-2008年3月。 8.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持人,2005年9月-2005年12月。 7.21世纪宏观经济法理论与宏观调控法立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卢炯星教授主持),2004年10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收宏观调控法理论及体系”部分的研究、撰写工作。 6.国家税务总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加入WTO 后中国税收法制体系改革和完善研究”中由刘剑文教授主持的“中国税收立法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研究”子课题的课题组成员,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 5.转变中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时代特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01JA820004;漆多俊教授主持),2002年至2004年9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税法在转变中的时代特征问题的研究。 4.财政税收法研究综述(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项目参加人,负责税法总论中部分问题综述的撰写工作。 3.中国对外双边税收协定范本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项目,廖益新教授主持),项目参加人,负责协定范本第25-29条中英文文本的修订及立法注释工作。 2.《国际税法学》(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项目;刘剑文教授主持),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项目参加人,负责“中国涉外税法”一编和“税收饶让抵免”一章的撰写工作。 1.参加漆多俊教授主持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研究”课题组(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00-2001年,项目参加人,负责“计划法”的研究工作。 主要著作 13.参编《国际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廖益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撰写第9章。 12.参编《经济生活中的百姓权益——生活中的经济法》,宁立志编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撰写第1章第1-7节。 11.合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撰写第3-7章,全书31.2万字,本人承担约20.4万字。 10.参编《经济法》(朱崇实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撰写第12章(约5.4万字)。 9.参编《经济法》(朱崇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撰写第11章(约5.1万字)。 8.参编《经济法学》(王健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撰写第15、18章(约5.59万字)。 7.参编《宏观经济法》(第2版)(卢炯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撰写第9章(约2万字)。 6.参编《经济法学(修订版)》(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完成第17章(约7万字)。 5.参编《财税法学研究述评》(刘剑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4章第8-12部分(约4.2万字)。 4.参编《国际税法学(第二版)》(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撰写第10、19-21章(约10.7万字)。 3.参编《经济法学》(李国海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副主编,并撰写第十四章《计划法》(约4万字)。 2.《宏观调控法研究》(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副主编,并完成第四章“计划法”,约6.4万字。 1.参编《国际税法》(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并撰写第七章《中国涉外税法》(约4万字)。 主要论文 44.《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3期。 43.《税收法律行为的私法学分析》,《税务研究》2008年第3期。 42.《税收调控法等于税法吗?——从税法基本原则角度的考察》,2007年11月30日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唯一的一等奖。 41.《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研究》(第一作者),《当代财经》2007年第11期。 40.《税法与私法关系溯源——兼评我国首例个人捐赠税案》,2007年9月获得“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七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唯一的一等奖。 39.《利用外资的税收政策分析及转型建议》(第二作者),《税务研究》2007年第7期。 38.《比例原则与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构建》(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7年第4期。 37.《对加算金法律性质与时效问题的探讨》(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12期。 36.《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10期。 35.《从法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与税收法定主义——与刘剑文、熊伟二学者商榷》(第一作者),《税务研究》2006年第9期;2005年10月28日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中青年学者优秀论文”三等奖。 34.《论法院裁判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效力》(第一作者),《财贸研究》2006年第4期。 33.《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规避治理中的运用》(第一作者),《时代法学》2006年第4期。 32.《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第二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3期。 31.《论我国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0.《“财税与法律”专栏缘起与评析》(第二作者),《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9.《论WTO规则下中国涉外税法的发展方向——以对涉外税法的再认识为基础》(第一作者),《财税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8.《论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第一作者),《涉外税务》2006年第3期。 27.《税务“质疑约谈”初探——从法律经济学和比较的角度》(第一作者),2005年11月获“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6.《对税法学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的几点尝试》,载刘剑文主编:《润物无声 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财税法治与财政法教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5.《中国税法学的现代化:标志、体系和差距》,《法学家》2004年第6期。 24.《对中国涉外税法的再认识》,《涉外税务》2004年第11期;收录于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3.《刍议税收法律行为》,收录于刘隆亨主编:《2004年财税法论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的现代化》,《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21.《对本科生税法学教学的认识与实践》,《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增刊(教学论文专辑)。 20.《税收法律行为初论》,《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收录于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5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9.《“国际调节”视角下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再认识》(第二作者),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8.《国家、税收与财产所有权》,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税法经济调控功能的国际化》(第一作者),《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6.《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第一作者),《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15.《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初探——由“纳税人诉讼”引发的思考》,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14.《从法律救济到法律责任——计划法对计划的“第二次限制”》(第一作者),载朱崇实主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2001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选》,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1.《税法公平价值论》,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简论中国税法之现代化》,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2001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9.《论税收法定主义》(第三作者),《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8.《税收法律关系新论》(刘剑文、李刚),《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荣获“武汉大学1998至1999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和“中国法学会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 7.《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刘剑文、李刚),《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6.《税法基本价值论》,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9年年会论文评选二等奖。 5.《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刘剑文、李刚),《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全文转载。 4.《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刘剑文、李刚),《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3.《试论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若干基本问题》,《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 2.《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获“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8年年会论文评选三等奖;获“武汉大学1997至1998学年度研究生学术成果甲等奖”;《湖北国税》1998年第9期。 1.《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刘剑文、李刚),《税务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社会兼职 1.“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2007年-)。 2.“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2004年-)。 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2004年-)。 4.厦门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2005年-)。 5.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