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物业税:几人欢笑几人愁
声明:北京税务律师网专家专栏文章属专家原创内容,代表个人观点,授权于北京税务律师网使用;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意并注明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作者:北京税务律师网专家-金朝武,请尊重原创!
买得起房、住不起房 的尴尬结局。

  其次,征收物业税是否能够有力的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也值得怀疑。持这种观点者的理论前提是由于取消相关房地产税收所带来的实惠全部都让渡给了消费者,从而使得房地产价格大幅下降。但即便如此,房地产商目前所拥有的利润并未因此而降低。他们并不会由于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取消而相应的把自己本来可以获得利润也相应的降低。因此这种前提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其结论也是荒谬的。

  再次,对于征收物业税能否抑制土地供应也值得怀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谈物业税时,提到两种不同的城市管理方式:一种是城市土地采用一次性批租和收地价的形式;另外一种是分期收取地租或地价的形式。到底哪一种形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其实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改变现行的土地供应制度,不是采取土地拍卖和挂牌竞价出让,而是将土地无限制地供应和交易,又无须一次性交付地价或地租,那样的情形在中国行得通吗?如果土地供应和交易不受限制,不用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好象是很不错。但仔细想想,要是真的那样不用一次性交纳土地税费,发展商又怎么样才能拿得到地呢?是凭实力还是凭关系?会不会出现土地垄断在极少数人手中的现象,或土地滥用和浪费的现象?发展商当然十分愿意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因为这样可以减轻其初始投资的负担和压力,降低开发成本,可以赚更多的钱。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都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必须一次性交付,不能分期缴交纳,这已经提高了发展商项目开发的实力要求,再加上现在新开发项目的贷款又要求四证齐全,因此发展商的压更大。如果改变现行的游戏规则,也许很多发展商担心的就不一定是资金来源,而是土地来源了。

  第四,对于征收物业税能否平衡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距,也值得怀疑。首先,对于谁是穷人谁是富人,很难界定。是否拥有物业多的就一定富有,而少的就一定穷呢?例如,我国长期以来的住房分配制度都是住房面积跟一个人的行政级别以及职称的高低有关。级别或职称高的往往住房面积宽些,相反,住房就窄些。但一个人的真正收入往往跟他所从事的职业有关。一个清水衙门里的司级干部可能其实际收入比一个较好行业内的普通职员的实际收入还要低不少。事实上,纵观世界各国,物业税基本上都不是为了调解贫富悬殊的。即便按照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 任杨卫华教授建议的 0.5% 的税率征收,其调节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相反,调节贫富悬殊的最直接的手段应当是我国已经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物业税不应当担当此任。

  此外,物业税代替土地出让金,必然会使政府目前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这将会使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政府如果一下子减少这么多收入,能否维持正常的开支?如果开征物业税政府不仅没有增加税收,反而要大幅减少财政收入,是否有违初衷?我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提到的 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应当指的是有关收费,而不是所有的税种。

  还有,目前对于物业税的许多实际问题上缺乏一个明确认识。例如,到底是对新购物业征税,还是对所有物业征税?如果是对新购物业征税,那么,什么时候开征合适?在开征前的这段时间是否会造成楼价的暴涨?如果对包括已购物业的所有物业征税,那么已购物业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相应的税收,这部分税收是否应当退还?如何计算和退还?例如,城市房地产税就是在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 三税 基础上征收的,要计算所有相关税收的退还所涉及到的人力和物力将无法想象。但是,如果不退还已收税款的话,那对于这部分来说将是明显的不公平。其次,是否应当确定一个免税额?如果是,如何确定?是根据行政级别和职称高低来确定,分成不同档次,还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再次,对于农村房屋是否应当征收物业税?如何衡量农村房屋的价值?根据面积来评估还是根据是否有人愿意购买该房屋的市价?抑或根据建房成本?第四,由于我国房屋的所有这并不对房屋下面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他们所有的实际上都是 空中楼阁 ,即若干年(一般是 50 70 年)的使用权。他们所有的房屋到三十年或者更旧的时候,是升值了还是贬值了?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房屋的升值,一般都是之相应的土地的升值,而不是房屋本身的升值。因此对实际上并未升值(甚至还在不断贬值)的物业征收物业税,是否合理?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讨论物业税的征收问题,为时尚早。它极有可能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满现有的税收负担以及消费者不满目前居高不下的房屋价格的一种发泄罢了。

 

9 7 3 1 2 4 8 :
热点

金朝武
专家介绍: 从1992年开始学习法律,1995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1997年毕业于中南大学外语学院,获翻译理论与实践专业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法、竞争法、公司法等。现为中国财税教育法研究会理事,欧洲税法教授协会中方会员,曾任《中国法律新闻》(China Legal News,英文版,Lexis出版)主编,《中国法学》英文版翻译及译审编辑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曾在美国、香港、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发表论文、译文数十篇、专著(译著)近十部。 专家著述: 《中国税收的法律环境》(The Regulatory Environment of Chinese Taxation, William S. Hein, USA, 2005), 《中国税法》(Chinese Tax Law, 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中国竞争法》(Competition Law in China, William S. Hein, USA, 2002)等。